在合作企业经营不善的状况下,部分原合作伙伴有意隐瞒公司常常情况,引诱新合作伙伴加入合伙企业分担债务的情形,并不鲜见,以致新合作伙伴不能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紧急损害新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情况下,新合作伙伴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新人”入伙要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国内《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作伙伴与原合作伙伴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作伙伴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新合作伙伴在怎么样后,无论是是不是了解合伙企业的状况,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合伙企业法》又明确规定,新入伙时需要订立合伙协议,而在订立协议时原合作伙伴应当向新合作伙伴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假如在吸收新合作伙伴入伙时,原合作伙伴不履行告知义务,一般有两种状况:
1、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原合作伙伴有意隐瞒实情,引诱合作伙伴入伙,以分散风险或转嫁亏损;
2、企业经营情况正常,因原合作伙伴无意识或疏忽而未告知。
无论是哪种状况,原合作伙伴都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假如新合作伙伴代企业履行了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所剩下的债务,可就由此导致的损失,可以向原合作伙伴求偿。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新入伙合作伙伴来讲,只须是原合作伙伴未告知当时企业的经营状况,他就是在不知道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下加入合伙的,法律不可以强制他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故当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他有权拒绝承担后果。
如果现实日常,遇见这样的情况的,建议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提供帮助,由专业律师剖析实质案情,确定是不是需要承担债务及追究原合作伙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