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肯定的规范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从国内现在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讲解看,过失相抵不只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范围,还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范围。
《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第2项亦明确规定了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之一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然而,在无过错范围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有一个限制。无过错原则的设立,是因为经济高度进步带来的很多没办法避免的高度危险的结果,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达成社会公平。假如在无过错范围对过失相抵不加限制,则与过错责任几无不同。对过失相抵的限制分为二方面:
一是对于受害人的过失,应理解为重大过失,一般性的过失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侵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在侵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亦有重大过失的状况下,是不是能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此状况下,亦不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由于加害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状况下,损害结果已是加害人追求的势必结果,纵使受害人因疏于对自己安全的注意,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在加害人的故意状况下,受害人即便小心从事,亦已不可回避损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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