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了解,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察决定。那样,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到底需要审察些什么?什么是检察院需要审察了解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察案件的时候,需要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不是了解,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不是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不是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不是合法。依据该法的规定,上述五项内容就是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需要审察的事情。
人民检察院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原告。
《刑事诉讼法》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所有公民,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检察院的审察是对全案进行审察,不是只针对被告人、需要严惩被告人的。
因此,对于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来讲,假如存在遗漏被告人、遗漏罪行,或者存在刑事侦查有违反法律的状况下,必须要提出异议,需要大家检察院予以审察。如此才能够帮助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要简单的觉得这类审察没用。